律师介绍

游小强律师 游小强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,法律专业本科学历。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,取得A2011500102006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,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、重庆市律师协会会员。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,擅长代理交通事故赔偿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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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游小强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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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业证号:15001201310307685

执业律所: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

联系地址:兴华中路59号1幢2-1(区博物馆斜对面)

成功案例

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

一、法定共有财产

依据《婚姻法》第17条的规定,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,这就是所谓的“法定共有财产”。具体包括:

1、工资、奖金;

2、生产经营的收益;

例如:一个男人做生意,赚了很多钱,他的经营所得的也应当是夫妻的共有财产,即便这个男人存了私房钱,这个钱的所有权还是夫妻两个人共有的。

3、知识产权的收益;

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实际取得或者已经确定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。

例如:某男和某女是夫妻,某男写了部长篇小说,交出版社出版,和出版社签了出版合同,约定一出版就给某男20万元稿费,可是,在付稿费前夕,这两个人离婚了。这20万是夫妻共有财产。因为,这属于知识产权的收益,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已经签定了合同,小说是肯定出版的,20万元稿费是一分也不会少的,这就属于“已经确定可以取得的”财产性收益,所以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。

4、继承、受赠所得财产,除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;

5、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;

6、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、住房公积金;

7、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、破产安置补偿费。

二、法定个人财产

1、一方的婚前财产;

2、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、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。是这类费用不是纯粹的财产,它们包含了很强烈的人身性,应当是属于个人专有;

3、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;

4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

5、军人的伤亡保险金、伤残补助金、医药生活补助费。

【案例】甲诉乙离婚案,甲婚前丧父,继承已经开始,但因发生纠纷,他未实际取得遗产。在此期间他与乙结婚,婚后半年,甲才分得遗产。乙在诉讼中提出应平分遗产,貌似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”,实际上其财产权利已在婚前取得,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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